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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转发】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征集科技创新标志性成果的通知

作者: 摄影: 编辑日期:2021-04-17 来源:学科规划与科技处 浏览数:5717

    根据省科技厅通知,现向全院范围征集科技创新标志性成果,不局限于各级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项目成果。
界定标准为:
1.  突出原创性。实现原始创新突破,取得重大科学发现、技术发明、原理性主导技术等。
2.  突出引领性。成功解决引领产业发展、培育未来产业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前沿技术,达到国际国内一流水平。
3.  突出战略性。成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,实现进口替代、填补空白,有效降低技术对外依存度,增强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。
4.  突出应用性。成果转化应用成效明显,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,带动产业整体能级提升。

    根据通知文件精神,“对取得标志性成果的科研人员,纳入顶尖人才支持“白名单”,在“双尖双领”攻关项目、各类创新平台和科技人才项目中予以持续稳定支持。”

    请各位成果完成人务必重视科技创新标志性成果的报送工作,本年度第一次上报截止时间为4月19日(周一中午),具体填报要求及信息详见附件,联系人:吴文栩(649151)。

附件 322-下载


附件 323-下载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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