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职工返岗管理的通知





根据温州市防疫“25条”紧急措施与温防办[2020]17号文件规定,现将职工返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隔离对象:
1、从温州12个县市区以外的任何地区返温的职工;
2、与确诊病例、或疑似病例、或湖北返温人员有密切接触史的职工。
二、隔离职工均需按规定严格隔离14天,单独居住,佩戴口罩。
三、隔离职工按返温日或接触日时间实行分类管理。
(一)2月1日前从湖北返温职工,以及与确诊病例、或疑似病例、或湖北返温人员有密切接触史的职工,由门诊部统一安排呼吸道病原核酸检测。
(二)2月1日以后隔离的职工按规定严格隔离14天,单独居住,佩戴口罩。
(三)所有隔离职工每日将体温、身体状况汇报给科室(部门)负责人,科室(部门)负责人必须掌握本部门职工的相关信息。
四、对所有来自湖北等重点区域的职工逐一劝告、推迟来温,具体返温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。
五、近期如有发热、咳嗽、气促、腹泻等其他不适症状的职工,做好个人防护措施,并按照规定及时就诊或隔离观察14天。
六、职工认真落实健康报告承诺制,如实向所属科室负责人申报假期活动和健康状况。返岗后自感身体不适或有可疑接触史的人员,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属科室负责人报告,并提出隔离申请,经科室(部门)负责人审批,报质管处审核确定隔离起止时间,人事处核对考勤。对故意迟报、瞒报、谎报造成不良后果的,将依纪依规严肃处理。
七、各科室(部门)负责人为本部门人员管理第一责任人,严格执行医院规定,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总上报医院质管处;明确专人负责,及时准确做好摸排、上报工作,做到一个不少、一个不漏;要切实负起“管好自己的人、看好自己的门”责任,如有失职渎职的,按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及国家法规严肃追究科室(部门)责任人责任。
八、隔离事宜如有疑问或特殊情况,请与医院质管处联系。
九、隔离期间出勤、待遇按上级文件及医院相关规定执行。
十、如与本通知有冲突之处,请以本通知为准。
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
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
2020年2月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