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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保管理

编辑日期:2022-06-20 来源: 浏览数:5091

一、参保人员须知:

1、温州市医疗保险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。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。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院级别高低不同的,按其各次住院中所住医院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。(职工医保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200元,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300元,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。)

2、急诊用药3天量,普通门诊7天量,医保管理部门指定的特殊病和14种慢性病(高血压、冠心病、肺结核、糖尿病、慢性肝炎、前列腺增生、帕金森、骨质疏松、甲状腺功能亢进、癫痫、类风湿性关节炎、慢性肾病、高脂血症、老年痴呆)可以开一个月量。

3、温州市医疗保险待遇简表




4、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制度。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病种门诊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,待遇标准视同住院,其医疗费用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,具体病种为:

(一)各类恶性肿瘤的治疗;

(二)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;

(三)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、血液透析;

(四)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;

(五)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;

(六)血友病的治疗;

(七)精神分裂症治疗;

(八)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治疗;

(九)肺结核病辅助治疗(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);

(十)儿童孤独症治疗。

5、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温州市外(省内“一卡通”医疗机构除外)就诊的,需辖区内二甲或以上医疗机构(温州市区原则上需三级医疗机构)出具转诊证明书。未办理转诊手续(紧急就医除外)的参保人员,自行到温州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,其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明显下降,其中,温州市区下降幅度按温州医保政策执行。

6、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:

(一)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、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;

(二)在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、定点药店就医、购药(紧急情况除外)发生的医疗费用;

(三)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等其他险种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;

(四)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;

(五)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;

(六)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;

(七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政策规定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。

7、预住院管理。医师对病情稳定,无严重慢性病的患者,在规定病种范围内办理预住院。并且依据检查治疗范围操作流程,给予患者符合临床需要的诊疗(术前检查),在规定时间5个工作日内安排正式入院。预住院期间费用一律自费,待正式入院后再结转期间费用。患者预住院后,由于病情和个人原因等未能住院,该费用不能纳入住院报销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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